Published by admin on 05 九月 2009 at 06:33 上午
法拍屋投標評估要項
想透過法院拍賣的程序買到便宜的房子,法拍屋有許多潛在風險,下列應注意要點供參考:
一、資金調度:參與標購,除了應繳約底價20%的保證金以外,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清剩下的尾款,若不能如期繳納,則法院將再執行拍賣,並且將此次拍賣與上次拍賣間之差,均由原拍定人負擔,並先由所繳交的保證金中扣抵。
二、行情鑑估:先到附近了解市場行情,在標購法拍不動產時,事先精確的評估是致勝之關鍵所在。
三、拍賣的法拍屋是否有點交?有些遭法拍的房子會有出租被佔用的問題。
四、臨時建號並非合法建物:法院執行處查封違建時,均應通知地政事務所會同勘測,勘測後即由地政事務所編列臨時建號,編列臨時建號主要是在便於確定拍賣範圍,並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記。
五、違章建築所有權不一定是債務人:違章建築因未辦理保存登記,依法院處理實務認定,均以實際出資人為所有權人,如果法院執行處誤將他人違建當債務人所有,連同債務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並拍定分配價金完成後,出現真正所有權人主張拍賣無效,一旦經法院認定,則拍定人只能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,因此投標前應確實查證違章建築原始出資建築人。
六、優先購買權:依土地法第一○四條,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通知基地所有人,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可主張優先購買,若法院未通知,並不影響拍賣效力,但也不會影響基地所有人的優先購買權。
七、儘量發現問題:儘量的去瞭解可能發生的變數或問題,而對所有權、使用權之處理情形,如出租、抵押、典權等尤應詳細查閱。
八、不點交之不動產:法院執行處公告不點交之不動產並不表示不可投標,投標前如能做好投資損益分析,判斷該不動產投標是否有利可圖。